教师工伤认定规范
宁波北仑刑事律师
2025-06-19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教师在工作过程中因履行职责而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,以及因工作性质导致的疾病,都属于工伤范畴,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。具体来说,教师在课堂教学、教育管理、实验实训等工作环节中的事故伤害,都应视为工伤。此外,教师在加班、值班期间发生的伤害,以及因工作原因第二次遭受原有疾病的加重,也符合工伤认定条件。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为教师办理工伤保险,并协助其进行工伤认定的相关手续。在认定过程中,应充分考虑教师的工作环境和职业特点,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七条:用人单位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。第六十二条:职工因非因工负伤致残或者非因公死亡的,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助和抚恤。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二条:本条例所称工伤,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,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,且经医生诊断确属工伤;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损伤,或者在抢救突发严重伤亡事故中受到伤害,或者因参加生产自救而受伤,或者因工致病的人民警察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视为工伤。第五条:从事接触职业病危险作业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,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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